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24396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彦铭,男,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被告:熊德涛,男,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军,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绮玲,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铭、熊德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被告李彦铭以及被告熊德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军、雷绮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mdkongtiao.cn”的网站页面中使用原告第37类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两被告停止在域名为“mdkongtiao.cn”的网站页面中使用原告“美的”企业名称;
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标。
涉案的第37类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在有效期限内。
原告发现:在域名为“mdkongtiao.cn”的网页中,多处使用原告涉案商标,并以“南宁美的空调维修点”自称。
经查,上述域名创建于2015年3月15日,所有者为被告李彦铭。
上述网站使用原告商标未经原告授权,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擅自使用原告“美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被告李彦铭运营上述网站提供家电维修服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域名为“mdkongtiao.cn”的网站“联系我们”页面中显示:技术经理:188××××7116。
经查,该电话号码所有人为被告熊德涛。
因此,被告熊德涛是该网站的共同运营者,与被告李彦铭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鉴于上述网站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两被告假冒美的售后服务,侵权时间长,应当判令被告作出高额赔偿。
本案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彦铭辩称,1.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起诉其停止侵权无任何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
其从未创建“mdkongtiao.cn”网站,亦不知该网站何时建立,也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更未与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其为中国联保公司的职员,自2016年4月23日开始在中国联保公司工作至今,主要负责家电安装维修,工作地点在东莞市。
其因工作需要,至今大多数时间均在长安镇,从未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113号”居住,对涉案网站的建立不知情,亦从未登陆过该网站,更未使用过“158××××5634”“17782333337”的手机号码,其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才知悉有人冒用其身份信息设立网站并侵犯原告商标事宜,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2.其对本案侵权行为从不知情,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熊德涛辩称,1.双方于2018年9月在禅城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已经说清楚双方协议后不再追究被告的责任,现原告又以另一域名起诉,不符合调解协议内容;
2.原告多次重复提起诉讼属恶意诉讼;
3.原被告两次调解中已向原告代理人支付50000元及13000元,但未收到原告代理人出具的收据,属违规行为;
4.涉案网站的电话及名字是被告熊德涛的,网站上有免责声明“本网站非美的官方授权网站”,与此前原告起诉的网站有区别。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两被告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分别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
原告的证据:1.第147547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2.(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
3.(2015)粤佛顺德第15052号公证书;
4.“2017年财富世界500强”证明复印件;
5.(2014)粤佛顺德第8363号公证书;
6.(2014)粤佛顺德第8364号公证书;
7.2017年8月8日域名“mdkongtiao.cn”的网页截图;
8.2018年6月14日域名“mdkongtiao.cn”的网页截图;
9.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域名所有者证明;
10.支付宝账号“188××××7116”手机验证截图;
11.证据7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2.证据8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3.证据10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4.光盘(证据7.8.10电子版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像);
15.(2017)粤0604民初15531号民事裁定书;
16.百度搜索“精益电器维修服务中心185××××0558”截图;
17.微信搜索手机号码“185××××0558”截图;
18.原告代理人与精益制冷电器的微信聊天截图。
认证如下:被告李彦铭确认证据9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认为其他证据与其无关,亦不知情;
被告李熊涛确认证据1-7.10的真实性,对其他证据的三性不予确认,由法院判断。
证据1.2.3.4.6.9有原件核对,证据7.8.10的网页截图打印件与光盘内容一致,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证明过程真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证据5.15-18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李彦铭的证据:中国联保县级服务中心售后服务合作协议2份,东莞市长安雨林家电维修部营业执照,李彦铭暂住证。
认证如下:原告及被告熊德涛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合作协议有原件核对,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营业执照及暂住证由相关机关单位制发,本院对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被告熊德涛的证据:1.网站截图;
2.和解协议;
3.(2018)粤0604民初12121号民事调解书。
认证如下: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被告熊德涛称证据1的取证时间为收到诉讼材料后,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证据2.3有原件核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是否与本案有关,待后论证。
综合全案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一)原告的权利情况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册了第147547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使用范围均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3日。
上述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5年6月20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原告。
1999年,国家工商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美的”文字+Midea图样)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2004年5月25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原告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原告存续,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二)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情况根据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情况,涉案域名:mdkongtiao.cn的注册人为本案被告李彦铭。
2017年8月8日,登陆涉案网站,首页顶部从左到右依次为:美的家电维修服务中心4006-998-097;
设有公司简介、新闻资讯、维修类型等栏目,其中“关于我们”栏目显示“美的服务中心包括灶具……”,“联系我们”栏目从上到下显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998-097技术经理188××××7116服务地区1386家网点响应时间24小时内上门维修;
网页底部右边有二维码,标注“南宁美的空调美的维修点”;
点开“公司简介”子页面,页面顶部与首页相同,栏目下方图片以较大字体标注“美的用心为您提供售后服务”,页面左边有“联系我们”栏目,与首页相同;
点开“联系方式”子页面,从上到下主要显示“美的优质服务4006-998-09724小时全国统一热线南宁客服电话:0771-5385275客服经理手机:182-6099-8180”。
2018年6月14日,登陆涉案网站,首页顶部从左到右依次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服务中心4006-998-097;
设有首页、免责声明、公司简介、维修类型等栏目,首页、子页面的页面内容与2017年8月8日浏览的页面内容除页面顶部外,其他大概一致。
关于商标比对。
原告认为,涉案网站在网页顶部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属商标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为,网站上使用的“美的用心为您提供售后服务”,以及“南宁美的空调美的维修点”字样,属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会让消费者误认被告是原告的特约维修中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网站上显示的技术经理号码“1889977116”,为被告熊德涛的手机号码,网站系其实际运营。
被告李彦铭表示,涉案网站不是其注册及运营。
被告熊德涛表示不清楚谁注册,但确认涉案网站上的电话号码“1889977116”为熊德涛所有。
庭审中,原告述称,美的品牌商品维修点需要筛选、签订合同、授权后才能使用原告商标,售后电话都是统一的电话400×××9-9315,客服按照距离自动派单,维修点均无自己的网站,客户只能通过电话报修。
(三)被告李彦铭举证的情况2016年4月27日,东莞市家华针车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与深圳市中企工联保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中国联保县级服务中心售后服务合作协议》,被告李彦铭以负责人身份列在协议主体信息中,主要内容如下:为了甲方更好的业务发展,管理规范,乙方整体、批发开拓产品售后服务业务,并提供系统平台为甲方承接家电售后服务业务。
甲方可承接服务的产品类别与服务类型有:空调、厨电等类别电器的安装与维修。
甲方承诺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区域范围:广东省东莞市长安县及所辖乡镇,合作期限为1年:自2016年04月23起至2017年04月22日止。
2018年1月7日,深圳市中企工联保家电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雨林家电维修部(乙方)签订《中国联保服务中心售后服务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与上述协议内容大致相同,其中签约合作期限为壹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协议双方均在协议尾部落款处盖章,其中乙方由东莞市长安雨林家电维修部盖章,代表人为李彦铭。
东莞市长安雨林家电维修部为注册于2018年1月5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安装、维修、销售:电器、电器配件。
经营者为李彦铭。
被告李彦铭的户籍地在广西××自治区梧州市,现暂居住在广东省××××镇,居住证有效自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4日。
被告李彦铭主张其与被告熊德涛不认识。
(四)被告熊德涛在本院其他案件的情况2017年11月24日,原告(甲方)与莫益(乙方)、被告熊德涛(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内容如下:根据甲方对gzmideawx.cn、hnmideawc.cn、meidekongtiao.cn、wxmidea.cn、midekt.cn五个域名的网页取证,甲方认为乙方侵犯甲方的商标专用权,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为(2017)粤0604民初15531号。
经了解,乙方系个人身份信息被丙方冒用并注册域名,乙方对甲方无任何侵权故意及未实施侵权行为,该网站系丙方使用。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不再实施侵犯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注册商标(包括但不仅限于“美的”“Midea““小天鹅”“LittleSwan”等)专用权或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行为。
否则丙方每发生一起侵权事件,即注册、代为设计、参与运营一个侵权网站的,每个网站赔偿100000元。
二、2017年11月30日前,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50000元,作为丙方因上述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款。
……2018年,原告以熊德涛及案外人娄林林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8)粤0604民初12121号立案审理,原告起诉的主要事由为两被告共同营运的meide0755.com网站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了其企业名称。
同年9月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本院依据双方协议作出(2018)粤0604民初1212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一、被告熊德涛应当庭向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2000元;
二、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事实向被告熊德涛和娄林林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熊德涛负担。
(五)其他原告主张本案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10000元,经济损失由本院酌定。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网站已删除,经本院查核,涉案网站已停止运营。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本案有争议的事项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两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故原告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熊德涛是否侵权的问题。
被告确认涉案网站上显示的技术经理的电话号码为其所有,说明其通过涉案网站提供维修服务,且综合本院处理的关联案件,能够认定其是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主体。
至于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涉案网站上使用了“”标识,结合其网页中的文字介绍等内容可以看出,其指向于服务而非商品,能够起到说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上述使用标识与原告的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原告认为两商标构成相同,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被告既未举证证明其是原告指定的产品售后维修商,且被告的使用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正当使用。
综上,本案中,被告熊德涛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浏览,进行宣传,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熊德涛停止侵害其第14754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予以支持。
因mdkongtiao.cn网站停止营运,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再重复处理。
关于被告李彦铭是否侵权的问题。
根据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情况,涉案域名的注册登记联系人确系被告李彦铭,但综合本院处理的涉及被告熊德涛的案件情况,在注册涉案域名时,李彦铭存在被假冒的可能性,且本案被控行为已经能够确定是被告熊德涛所实施,应由熊德涛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原告诉请李彦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熊德涛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熊德涛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原告作为国内知名上市公司,“美的”既是其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涉案网站宣传内容,被告载明其为“美的用心为您提供售后服务”,以及“南宁美的空调美的维修点”字样的行为,按照一般理解是表明其是原告指定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但被告并没有举证该情形属实,上述行为确会侵害了原告基于良好商誉建立的对消费者售后服务,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停止使用“美的”字样的行为。
因mdkongtiao.cn网站停止营运,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本院对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亦不再重复处理。
三、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后诉和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讼请求实质否认前诉裁判结果时,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与本院(2017)粤0604民初15531号、(2018)粤0604民初12121号二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且上述二案的协议内容均不包含本案涉案网站的侵权事实,故被告主张本案属于原告重复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被告熊德涛辩称其向原告诉讼代理人支付款项未收到收据的答辩意见与本案无关,也不属于对于本案的合理抗辩。
四、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考虑原告商标及市场的知名度,综合被告的主观状态、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原告诉请超出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熊德涛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