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6840号申请人:罗兰德式(深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石龙仔路九号A栋第一层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W。
法定代表人:高菊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瑞环,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201-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Q。
法定代表人:赵歆。
被申请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7号1幢12层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M。
法定代表人:柳焕。
被告:佛山市南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3号第二十三层(25字楼)E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J。
法定代表人:钱园园。
申请人罗兰德式(深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以102375元为限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在102375元范围内提供了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兰德式(深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