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503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品德超市大殷加盟店,工商注册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东路98号,经营场所如皋市福寿东路(如皋市鼎鑫金属材料公司旁,店面名称:品德超市)。
投资人:周春梅。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品德超市大殷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