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781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涛涛布衣服饰箱包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大夫天路北二巷24号。
经营者:夏雪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涛涛布衣服饰箱包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