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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缘来凯丰超市、杨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02执803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缘来凯丰超市、杨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缘来凯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缘来凯丰超市,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黄海路盐城农商银行黄尖支行旁。

法定代表人:杨捍。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缘来凯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苏0902民初2449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缘来凯丰超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197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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