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243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海燕,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畅联恒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郑程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思洋,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畅联恒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