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2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副采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康宁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W3BY86W,住所地靖江市康宁路44号(1-2号)。
负责人:刘亚先。
被告:靖江市副采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9,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副采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康宁路分公司、靖江市副采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