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106号 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王新军盛达卫浴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常河镇贾村。
经营者:王新军,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王新军盛达卫浴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