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38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38号之一原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标,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润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日签某《小朋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提供游戏产品的内容互动服务。

同时约定,自原告游戏正式在接入被告平台合作推广后,双方将根据游戏结算月实际充值金额计算该月接入合作收益,充值金额依据被告计费系统确认;

被告应当按照涉案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原告支付应得接入合作收益分成。

原告认为,涉案协议有效期内,被告平台共接入并推广了原告《圣斗士星矢》《银魂》《天堂之心》三款游戏,并持续收到了用户的充值金额,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照涉案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合作期间的接入合作收益分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如期支付上述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应得接入合作收益分成共计人民币2,263,72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共计1,475,744.92元;

3.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违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4,046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的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中,涉案协议未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进行任何约定,原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也仅是合作收益分成的请求,其事实和理由亦均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且被告与其他案外人签某的类似协议从未在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因此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

2.根据涉案协议第9.5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协议第1.1.4条约定,“游戏”是指通过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给予乙方(被告)适当授权、与乙方(被告)进行合作运营发行的、由甲方(原告)自主开发并享有产品版权或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运营的游戏产品。

第1.1.7条约定,“接入合作”是指甲方(原告)通过乙方(被告)接入平台向终端用户提供游戏使用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载安装、运行和使用游戏的服务器端软件,并授权终端用户运行和使用游戏软件,向终端用户提供与充值等有关的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发行并销售游戏相关产品等。

因此,涉案协议系约定原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平台接入游戏软件,由该平台向用户提供游戏软件的下载并收取一定费用,后与原告进行分成,故本案系原告提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之诉,属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规定中所称的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案协议第9.5条约定,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

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原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辖区,故本院属于双方在涉案协议中约定的纠纷管辖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