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沂南县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盛和堂连锁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岸堤镇交管所大门口北侧。
负责人:赵小茜,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沂南县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芙蓉路东段(华苑怡景北门对过)。
法定代表人:种善伟,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沂南县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盛和堂连锁店、沂南县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沂南县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盛和堂连锁店、沂南县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沂南县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盛和堂连锁店、沂南县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沂南县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盛和堂连锁店、沂南县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沂南县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盛和堂连锁店、沂南县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