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森汇板材厂。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
投资人:刘公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明,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庄寨镇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金桥,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森汇板材厂因与被上诉人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闫金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森汇板材厂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沂市兰山区森汇板材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兰山区森汇板材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森汇板材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