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81民初191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高琰,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傅高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傅高琰,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应冰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傅高琰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害宏联公司所享有的第17225013号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寻梦公司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链接;
3.判令傅高琰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70000元。
事实与理由: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经过长期经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已将旗下该系列商标打造成高美誉度、高信誉度的PANCOAT品牌。
2016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宏联公司订立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即宏联公司系独占被许可方),被授权宏联公司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经协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同意将其PANCO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宏联公司,并办理了相应转让手续。
2018年1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涉案商标转让至宏联公司名下。
宏联公司自享有涉案商标权以来,始终致力于更好地提升PANCOAT品牌知名度、影响力。
宏联公司经调查发现,傅高琰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和销售了侵害涉案商标权的产品,销量巨大,其侵权行为给宏联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寻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审查傅高琰在“拼多多”网站平台上所提供的产品,是否侵害宏联公司所享有的涉案商标权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当立即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宏联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取得了傅高琰侵权的证据,并依法提起诉讼。
傅高琰辩称:其确实侵害了宏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已删除链接,不再销售侵权产品。
宏联公司主张经济损失70000元太高。
在网店网页载明销售鞋子共6000多双,但其中2000多双是虚假刷单,实际没有交易。
已销售的鞋子有两个品种,其中一个未侵权,数量有3000多双,实际销售的侵权商品只有1000多双。
卖给宏联公司的价格是每双16.00元,是不拼单的价格,其他拼单的价格是每双13.90元,扣除快递费用,实际利润只有每双1元多,合计利润最多只有2000元。
法律没有规定宏联公司的律师代理费需要傅高琰承担。
请求法庭酌情确定。
寻梦公司辩称:1.寻梦公司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涉案被控侵权行为。
本案中,寻梦公司仅为“拼多多”平台提供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并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非涉案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商家在“拼多多”平台设立店铺后直接对外销售,涉案商品信息均由商家自行制作、编辑、发布及维护,商品的进货、仓储、配送、销售、售后服务等也由商家自行负责,寻梦公司并未发布任何涉案商品信息,未实施任何侵犯宏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寻梦公司已履行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商家在申请入驻“拼多多”平台时,与寻梦公司签订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寻梦公司在该协议中明确要求商家发布、销售的商品或信息:来源正当合法,除商品详情另外说明外,均为全新正品;
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物权、债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寻梦公司已尽到事前的提醒和注意义务。
3.寻梦公司在收到宏联公司起诉前的2019年1月7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对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予以支持,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寻梦公司在收到宏联公司起诉材料之前的2019年2月3日已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删除,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事实早已不复存在。
傅高琰于2019年2月13日已下架侵权商品,平台于2019年2月22日已禁售。
总之,即使傅高琰的行为构成侵权,相关责任应由傅高琰承担,寻梦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宏联公司对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品牌索引有限公司系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腰带;
婚纱;
浴帽;
游泳衣;
防水服;
化装舞会用服装;
足球靴;
睡眠用面罩;
服装绶带。
2016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宏联公司订立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宏联公司系独占被许可方),授权宏联公司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8年1月13日,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宏联公司。
2018年10月8日,宏联公司授权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作为其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可以代为向有关执法机关、网络平台投诉任何侵犯宏联公司PANCOAT品牌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购买、公证,并可以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代理诉讼案件特别授权,并可就上述事项转授权等。
2018年11月25日,无锡博睿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立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1月27日,楼立兵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员的工作手机,登录“拼多多”网站,进入王火火鞋铺,查看了网店内的产品信息、卖家信息。
网页显示,傅高琰在销售(21-40亲子鞋)儿童棉拖鞋、冬季男女家居棉鞋、加厚软底防滑童棉鞋,已拼6044件,单价12.90元起等。
义乌市公证处出具(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6469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25日,无锡博睿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立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就网购涉嫌侵权产品(收货人为义乌市公证处工作人员朱天琛)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11月27日,义乌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签收了运单号码“71562435297547”的百世快递一件;
快递显示寄件人为“王火火鞋铺”。
当日,楼立兵在义乌市公证处对货物进行了拆封,内有鞋子一双,并由公证员进行了封存。
义乌市公证处出具(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6469号公证书。
庭审中,宏联公司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童鞋一双,其中一只鞋子上突出标注了小狗图案(详见附图)。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系香港公司,本案具有涉港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宏联公司于内地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故本案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宏联公司享有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商标现仍在注册有效期内,宏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或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傅高琰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鞋子,与宏联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
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小狗形象的图案,起到了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庭审比对,其中,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小狗图案与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在整体构图及线条、比例等方面基本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两者构成近似。
傅高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宏联公司享有的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另外,宏联公司主张傅高琰生产侵权商品,傅高琰予以否认,宏联公司又对此未提供证据,对宏联公司的这一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
本案中,宏联公司的损失以及傅高琰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宏联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合理费用证据,故考虑到傅高琰行为的性质系销售行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量显示已拼6044件等、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不高、宏联公司为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确定傅高琰的赔偿金额为12000元(含合理开支)。
寻梦公司主张傅高琰销售侵权的商品,已于2019年2月13日下架,并停止销售,寻梦公司“拼多多”网站平台于2019年2月22日已禁售傅高琰的侵权商品,傅高琰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宏联公司对此事实也不持异议,但宏联公司仍坚持要求判令寻梦公司删除傅高琰销售侵权商品的链接,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宏联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傅高琰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限傅高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42元,傅高琰负担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