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02民初6182号 原告:扬州彩陶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内9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斌,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品创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蜀岗西路1号30-1102。
法定代表人:李长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扬州品创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扬州彩陶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品创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彩陶玩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