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37号 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4层401-093。
法定代表人:吴丹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满娇,女,194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满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傲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