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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向街文化有限公司与郑坤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2237号
案件名称北京单向街文化有限公司与郑坤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单向街文化有限公司;郑坤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237号 原告:北京单向街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1号楼6层(05)601内5F-42号。

法定代表人:于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坤芝,女,199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单向街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坤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单向街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单向街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单向街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单向街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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