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834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亚红,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亚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