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802民初872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培生,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培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