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78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韶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光复路20-1号(杭州市上城区高银假日酒店)444室。
法定代表人:石金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杭州韶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