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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61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洸河东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本东。

被告: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青路41号。

负责人:李本东。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杰(特别授权),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济宁利百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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