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30550号原告: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单俊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沐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杨芝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沐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沐恒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沐恒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