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100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乳山市汇客佳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金岭开发区。
经营者:徐霜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汇客佳超市商标侵权纠纷的(2018)鲁10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款**元(含本案执行费**元),本院已将**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