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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15刑初481号
案件名称李杰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杰;李瑞;秦强涛;李保珠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15刑初4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瑞,男,30岁(1988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杰,男,28岁(1990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朦朦,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强涛,男,29岁(1989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兴磊,北京乾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保珠,男,30岁(1988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毕凤英,北京兴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李杰、秦强涛、李保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淼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瑞及其辩护人张波、被告人李杰及其辩护人陶朦朦、被告人秦强涛及其辩护人董兴磊、被告人李保珠及其指定辩护人毕凤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瑞为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地点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告人李杰、秦强涛、李保珠系其公司受雇员工。

2017年初,被告人李瑞另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桑马房租用房屋用于储存货物,期间被告人李瑞购进假冒xx洗发水、xx洗面奶后存入该库房,后伙同被告人李杰、秦强涛、李保珠销售假冒日化用品谋利。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杰、秦强涛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桑马房的库房拉货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扣xx洗发水9000瓶、xx洗面奶3024瓶。

经鉴定,涉案xx洗发水9000瓶及xx洗面奶1584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共计人民币424181.34元。

当日被告人李杰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带领民警前往位于河北省固安县柳泉镇李保珠暂住地将被告人李保珠抓获归案。

被告人秦强涛、李保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李瑞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涉案扣押被告人秦强涛持有的蓝色华为手机1部、被告人李杰持有的灰色华为手机1部和白色金杯车1辆(车牌号:×××,所有人李传顺)、扣押被告人李保珠持有的黑色三星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瑞、李杰、秦强涛、李保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价格证明,xx(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价格证明,手机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李杰、秦强涛、李保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瑞、李杰、秦强涛、李保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瑞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杰、秦强涛、李保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瑞、李杰当庭认罪,被告人秦强涛、李保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杰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

且四被告人犯罪均系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瑞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瑞系初犯,且属于犯罪未遂,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瑞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瑞虽有主动到案情节,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故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杰、秦强涛辩护人及被告人李保珠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从犯,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秦强涛辩护人及被告人李保珠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李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对被告人李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对被告人秦强涛、李保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秦强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保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xx洗发水九千瓶与xx洗面奶一千五百八十四瓶(假冒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六、扣押在案的xx洗面奶一千四百四十瓶,发还被告人李瑞;

扣押被告人秦强涛蓝色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李杰灰色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李保珠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发还各被告人。

七、扣押被告人李杰持有的白色金杯车一辆(车牌号:×××,所有人李传顺),发还李传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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