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55号 原告:刘怀禹,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英格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永香路江南大厦207。
法定代表人:王相婷。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刘怀禹与被告深圳市英格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2019年4月9日,原告刘怀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怀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怀禹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怀禹负担。
原告刘怀禹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