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104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八岗供销超市。
经营者:王培增。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八岗供销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