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791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家辉,男,199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家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吴国妹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