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好优多购物广场,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洞庭宫社区漳江南路碧水馨城临街门面。
经营者:林早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漳江镇建春商行,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漳江南路好优多超市内。
经营者:赵建春。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桃源县好优多购物广场、桃源县漳江镇建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