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34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民区晓霞大众超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温州商业步行街。
经营者:张晓霞,女,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三顺店西巷景观小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内蒙古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回民区晓霞大众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