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976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科仕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荣,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科仕迪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