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9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斌,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保尚食品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西厢通道处烟酒商行。
经营者:吴青兰,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保尚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曾海滢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代理书记员 刘可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