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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鸥与武锦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599号
案件名称李鸥与武锦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鸥;武锦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599号 原告:李鸥,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锦璐,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李鸥与被告武锦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李鸥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鸥负担。

原告李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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