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初3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阅博,黑龙江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天府小龙坎火锅店,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2-029-179-1-4、2-029-179-2-4。
经营者:石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彦,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天府小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梅河口市天府小龙坎火锅店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