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782执996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274室,组织机构代码060850381。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被执行人:义乌市思悦针织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隔塘3幢1单元一楼,组织机构代码MA2DBWRL3。
法定代表人:许道松。
被执行人:许道松,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思悦针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224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思悦针织厂、许道松赔偿申请执行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损失15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思悦针织厂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思悦针织厂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思悦针织厂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思悦针织厂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思悦针织厂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思悦针织厂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思悦针织厂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思悦针织厂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99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