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4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陈雨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瓦窑坪村一组。
经营者:望虎林。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陈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