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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振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湖南天恒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71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振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湖南天恒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振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湖南天恒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1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振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汕头市潮**峡山街道拱桥金苑东一街工业区iv>法定代表人:林豪。

被告:湖南天恒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iv>法定代表人:李礼。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振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湖南天恒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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