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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晓龙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291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晓龙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晓龙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291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晓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三湘南湖大市场建材城仓储区五金街**门面法定代表人:邱云芬。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晓龙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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