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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辽阳县首山镇吉通通讯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97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辽阳县首山镇吉通通讯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辽阳县首山镇吉通通讯经销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97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首山镇吉通通讯经销处。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商业街3号。

经营者:韩杰,业主。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县首山镇吉通通讯经销处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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