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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长沙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872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与长沙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长沙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72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湖南金赋大酒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贺喜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叁,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长沙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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