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84号原告:黄峰根,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鹏旺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姜庄乡耿庄村。
投资人:刘鹏。
被告:平江县天天喜食品厂,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加义镇落鼓村。
投资人:李珍平。
被告:娄底市金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和安置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金芝。
原告黄峰根与被告襄城县鹏旺食品厂、平江县天天喜食品厂、娄底市金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黄峰根于2021年4月1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峰根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峰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峰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