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226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经营者注册登记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妹,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上派镇尚印美妆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中街水晶城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PA5095R。
经营者:潘小灿,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肥西县上派镇尚印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因双方已和解,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