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792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被告:段东波。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段东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