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云01民初2368号原告:尚亨中,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左、于洪,昆明正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富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金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湘、杨刚,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尚亨中与被告贵州富强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尚亨中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左、于洪,被告富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湘、杨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亨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原告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人民币。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因此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中合理费用包括保全费5000元,公证费1200元,代理费15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尚亨中依法享有名称为“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专利号为“ZL20081023××××.3”的发明专利。
该专利至今有效,其所保护的范围详见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被告贵州富强包装有限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使用上述专利权所保护的方法来生产纸杯,以及销售依照上述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纸杯,并从中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合法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方法,并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富强公司辩称,1、我方涉案纸杯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方的纸杯单张为非对称扇形图片,上边界线由一条弧线、缺口和直线组成,下弧由一条圆弧线和缺口组成,上下两条圆弧线的长度、圆弧度均是一样。
2、涉案专利上下筒纸片之间无法完全重合,根本无法实现没有边角料的发明目的,我方纸杯不可能对涉案专利构成侵权。
3、答辩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1、将两张非对称扇形片纵向排列,形成上面一张非对称扇形片的下弧与下面一张非对称扇形片的上弧不能重合,形成边角料部分,取该部分的中间值绘制出一条圆弧R,复制平移到上面一张非对称扇形片的上弧,形成上弧R圆弧线,再将上弧R圆弧线右侧中点用一条S直线连接到非对称扇形片的最右上角点,该方法解决了纸张浪费的问题,并形成答辩人的前期单张非对称扇形片;
2、前述设计的非对称扇形片虽然解决了纸张浪费的问题,但是在产品(纸杯)成型过程中,会产生上弧翻卷不一致,导致产品合格率下降。
为解决此问题答辩人将前期单张非对称扇形片的上弧R圆弧线最右侧向下旋转1度,与S直线形成缺口,将该缺口用一圆弧过渡连接,再将上弧带缺口的R圆弧线复制平移至该非对称扇形片最下端形成下弧R圆弧线。
答辩人生产B-1纸杯的非对称扇形片只有一个上弧R圆弧线和下弧R圆弧线,且两条R圆弧线的长度、圆弧度均是一样的。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对被告所提交证据的第一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予认可,经本院核查,被告主体身份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记载信息真实无误,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其余证据是否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10月29日,尚亨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称为“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的发明专利,2010年4月21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23××××.3,专利代理机构为昆明正原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为陈左,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l、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l、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将各非对称形状的筒纸片在卷筒纸上连接排版,该连接排版方式为:(1)每两个左右相邻的筒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左筒纸片的上边界线与相邻右筒纸片的下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并且该左筒纸片的下边界线与该右筒纸片的上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
(2)上下相邻的筒纸片顺次相接;
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参看说明书附图3与4)。
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为:目前,纸碗或纸杯上采用的筒纸片均是对称的扇形纸片,筒纸片的下料均会产生不少的边角料,筒纸片的四周留有较多的空档,每片筒纸片的两端和上下的纸片中间留有月牙形的间隙,有较大的纸张浪费(参看说明书附图l与2);
发明内容为:本发明的目的是提出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的零浪费排版方法,采用本发明后,每一个筒纸片的两端与卷筒纸边没有边角料产生,上、下相邻的筒纸片之间没有任何间隙,杜绝了因间隙造成的纸张浪费,实现了零浪费,能够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具体实施方式为:本发明将筒纸片的用纸改成了附图3的形状,此形状将对称的扇形纸片改为非对称的形状……,再改变筒纸片的上、下两条边界线的圆弧,将原来的上、下均为一条弧线改成: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l、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l、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
本发明提出来的零浪费排版方法,上、下相邻筒纸片的边界线完全重合。
2018年9月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左来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新广丰食品批发城C区11-2号、招牌为“昆明宏兴胶带”的商店购买了富强饮杯一提,并将购买物品地点及现场取得物品、票据进行拍照封存。
购买产品的塑料包装上标有贵州富强包装有限公司,被告认可所购买纸杯是被告方产品。
被告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为一种非对称扇形纸片排版方法,其具体内容是:每一个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上弧由一条圆弧线、缺口和直线组成,下弧由一条圆弧线和缺口组成,上下两条圆弧线的长度、圆弧度均是一样。
将上述方法形成的非对称扇形纸片进行连接排版,具体方式是:每两个左右相邻的非对称扇形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左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上边界线与相邻右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下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并且该左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下边界线与该右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上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
上下相邻的非对称扇形纸片顺次相接。
如此排版,各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
被告对上述方法作出以下几点解释和说明:1、将两张非对称扇形片纵向排列,形成上面一张非对称扇形片的下弧与下面一张非对称扇形片的上弧不能重合,形成边角料部分,取该部分的中间值绘制出一条圆弧R,复制平移到上面一张非对称扇形片的上弧,形成上弧R圆弧线,再将上弧R圆弧线右侧中点用一条S直线连接到非对称扇形片的最右上角点,形成前期单张非对称扇形片;
2、因在产品(纸杯)成型过程中,会产生上弧翻卷不一致,导致产品合格率下降。
于是将前期单张非对称扇形片的上弧R圆弧线最右侧向下旋转1度,与S直线形成缺口,将该缺口用一圆弧过渡连接,再将上弧带缺口的R圆弧线复制平移至该非对称扇形片最下端形成下弧R圆弧线。
原告对本案公证购买的纸杯采用了被告陈述的上述技术方法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2008年6月4日,发明人陈建军将专利号为200610125122.9,名称为纸碗纸杯省纸法的技术方案进行公开。
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为1、纸碗纸杯的筒纸片采用非对称的扇形纸片···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碗纸杯省纸法其特征是:其非对称的扇形纸片是按以下顺序设计:A先按常规要求设计对称的扇形纸片图样,B再按图样的一角剪下粘贴到与其对称的另一角上形成非对称的扇形纸片图样。
其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将筒的用纸改成了图4的形状,此形状是将对称的扇形纸片的一角切下并补到另一角上,如图5,由此可见纸片的面积没有改变,所生成筒的形状大小也没有改变,只不过筒的接口由原来的直口变成斜口,如图6。
···如采用图8的排版方法在卷筒纸上利用自动送料连续裁切的方法省纸效果更好。
其图8所显示的的排版方法为:每两个左右相邻的非对称扇形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左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上边界线与相邻右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下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并且该左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下边界线与该右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上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
上下相邻的非对称扇形纸片顺次相接;
被告主张上述技术方法为现有技术。
本案的争议焦点1、涉案专利是否有可实施性是否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利权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3、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
本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指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记载清楚明确,不存在文字瑕疵或者技术术语含混而导致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的情形。
”此外该裁定书也确认尚亨中的专利是否具有可实施性或实用性,是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审理的问题,不属于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范围。
据此,本院对被告提出的涉案专利无法实现发明目的,不能构成侵权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明确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保护范围。
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涉案专利由以下必要技术特征构成:1、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
2、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l、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
3、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l、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将各非对称形状的筒纸片在卷筒纸上连接排版;
4、该连接排版方式为:(1)每两个左右相邻的筒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左筒纸片的上边界线与相邻右筒纸片的下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并且该左筒纸片的下边界线与该右筒纸片的上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
(2)上下相邻的筒纸片顺次相接;
5、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
因涉案专利为方法发明专利,因方法发明专利不能脱离产品独立存在,故本院将公证购买的纸杯拆解后,就所还原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了一一对比,具体比对如下:(1)两者均属纸杯的纸片排版方法。
(2)被诉侵权技术方法的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上弧由一条弧线、缺口和直线组成,其中被告解释缺口也为一条圆弧,实则上弧也为两条弧线和一条直线顺延连接构成。
涉案专利筒纸片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l、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按照以上标准的规定,该项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下弧由一条圆弧线和缺口组成,上下两条圆弧线的长度、圆弧度均是一样,其中缺口经被告解释也是一段圆弧。
涉案专利的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l、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
二者并不构成相同,原告当庭认可存在不同,但认为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院认为该项技术特征并不构成等同,理由如下:庭审中原告认可之所以对上下边界线作出如此限定是为了实现筒纸片在上下、左右相接排版时实现无缝对接,从而使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可见上下边界线的确定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实现纸张的零浪费,被诉侵权方法中下弧线的技术特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不同的技术手段,涉案专利的下边界线需要三段不同半径的弧线组成,但是被诉侵权方法通过对弧长和弧度的设置只需要两段弧线构成即可,并且如此设置后,被诉侵权方法的上弧和下弧的弧度、半径一致,但涉案专利下边界线与上边界线相比还多出了不同半径R3的圆弧。
该技术手段并非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综上,该项技术特征并不构成等同。
(4)涉案专利的连接排版方式为:每两个左右相邻的筒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左筒纸片的上边界线与相邻右筒纸片的下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并且该左筒纸片的下边界线与该右筒纸片的上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
上下相邻的筒纸片顺次相接。
被诉侵权技术方法的连接排版方式为每两个左右相邻的非对称扇形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左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上边界线与相邻右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下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并且该左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下边界线与该右非对称扇形纸片的上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
上下相邻的非对称扇形纸片顺次相接。
二者的连接排版方式相同。
(5)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法各纸片之间均没有边角料,该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综上,被诉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技术特征(3)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所主张的侵权并不成立。
针对争议焦点三、被告提出陈建军公开的发明专利为现有技术,本院认为针对原告所涉专利被告既提出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抗辩,又提出其实施的技术方法是现有技术的抗辩,两者均属于不侵权抗辩。
鉴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的不侵权抗辩已成立,故本院对其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不再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尚亨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尚亨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