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51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政务文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2003026185H。
法定代表人:姚放,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繁昌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大道建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225634478269。
法定代表人:艾和才,该中心主任。
原告孔玮与被告繁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繁昌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