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1013号 原告: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县。
法定代表人:黄庆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经伟,广西通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黄家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梁之勇。
被告:合浦金馆黄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县。
法定代表人:莫平,执行董事。
原告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黄家香食品有限公司、合浦金馆黄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4300元,余款2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