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9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虹路********。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OKAZAKITAKE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小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选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燕,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义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佛山新一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首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首层**铺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朱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佛山新一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知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知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