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302号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佳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喜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河南疃镇西水疃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军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周县喜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