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民终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特丽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艺德路****2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945371159。
法定代表人:兰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翠娟,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潇骁,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THERITZHOTEL,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W1K1DF南街**14SOUTHSTREET,LONDONW1K1DF,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法定代表人:弗兰克?约瑟夫?克莱因(FrankJosefKlei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嘉酒店有限公司(THERITZ-CARLTONHOTELCOMPANY,L.L.C.),住,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州20817贝塞斯达,芬武德路**0400FERNWOODROAD,BETHESDA,MARYLAND20817,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小贺瑞斯E?乔丹(HoraceE.Jordan,Jr.),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特丽斯酒店)因与被上诉人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茨饭店)、丽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嘉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翠娟,被上诉人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霆和傅声国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特丽斯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与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于成立伊始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设计商标标识并代为办理商标注册,上诉人最初对于汉字“特丽斯”与字母“T-RITZ”的使用在意识上完全就认为是对自己商标的使用,主观上并没有对被上诉人商标侵权的故意。
2.从上诉人对于商标的使用形式上来看,也没有侵权故意。
上诉人对于商标的使用一般是作为一个组合使用,即“欢迎图案+字母+酒店名称+某物品名称”,这种使用方式占到了上诉人使用商标的绝大多数。
其中,最为明显、占比例最重的就是一个欢迎图案,像一双张开的双手,在向远方的客人问候;
其次显著的就是特丽斯的名称;
再次是某物品的名称;
字母“T-RITZ”仅占整个标识的很小一部分,并且也从未单独使用“RITZ”作为其商标或标识使用。
3.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获得注册的字母“T-RITZ”商标只字未提,片面认定上诉人侵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的注册商标“T-RITZ”可以获准在“市场营销”范围内使用,而上诉人的营业范围是“酒店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
销售: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汽车用品;
住宿服务(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
中餐类制售(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
销售:日用百货。
(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上诉人也是在自己的营业范围内使用,并没有超过其营业范围,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侵权。
4.上诉人的营业范围与二被上诉人完全不同,消费者也完全不同,不存在引起混淆的可能,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被上诉人所经营的酒店都是五星级或超五星的,一晚的住宿费用一般都在1500元以上,套房的价格更是几千至几万元价格不等;
而上诉人经营的酒店是经济型的,一晚的住宿费挂牌价虽然在三百元左右,但实收仅仅只有一两百元。
因此,二者的消费人群完全不同,只要稍微有常识的人都不可能误选,也不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判。
5.即使认定侵权,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
雷茨饭店、丽嘉酒店共同辩称:1.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以商标的使用是否容易在相关公众中造成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为要件,而不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主观恶意仅仅是评判侵权行为情节和计算赔偿金的一个法定考量因素。
本案中,上诉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首先,“RITZ”并非酒店业的一个通用词语,其用在酒店服务中具有很高的显著性,且其作为国际知名商标,在中国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上诉人作为酒店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对于被上诉人及其品牌在酒店行业的知名度理应知悉。
上诉人在选取酒店名称和商标时,理应对被上诉人的品牌进行避让,但是其却选取了与被上诉人在先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其次,被上诉人曾向上诉人发送警告函,后又多次联系上诉人,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上诉人均未及时停止侵权。
商标局针对上诉人申请注册的“T-RITZ”商标的异议裁定中已经指出其商标与被上诉人在先RITZ商标构成侵权,在此情形下,上诉人仍未停止使用侵权标识。
上诉人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再次,上诉人称,其使用的侵权商标系其他公司为其设计,但该主张并无证据支持。
且即使确如上诉人所述,该侵权商标系委托他人设计,但商标最终的选择和决定权仍在上诉人手里,故不能作为其不具有主观恶意的抗辩。
另,上诉人在实际使用中,有“T-RITZ”单独进行使用的情形,如在携程网上的使用。
但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结合其他要素来使用,“T-RITZ”都是其商标的主要文字部分,起主要识别作用,是侵权商标的显著性部分,无法掩盖上诉人攀附被上诉人知名品牌商标的恶意。
2.本案中,上诉人系在酒店服务中使用了“T-RITZ”标识,而上诉人所称的“T-RITZ”注册商标获准的服务项目并未包括酒店服务,故该注册商标与本案无关,无需评论。
3.虽然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经营的酒店不属于同一档次,但消费群体的消费选择并非固定不变,同一消费者既可能入住高档酒店,也可能入住普通经济型酒店。
同时,混淆误认包括关联性误认。
上诉人侵权商标的使用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诉人经营的酒店与被上诉人存在某种关联(如获得被上诉人许可或赞助),或误认为被上诉人开展有多样化经营,即独自、联合他人或许可他人推出经济型酒店。
综上,被上诉人认为,虽然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被上诉人因侵权导致的损失(连被上诉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都不足以弥补),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雷茨饭店、丽嘉酒店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重庆特丽斯酒店立即停止侵害第30989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T-RITZ”、“T/RITZ”及“TRITZ”商标;
2.重庆特丽斯酒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将“RITZ”在酒店英文名称中使用;
3.重庆特丽斯酒店赔偿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雷茨饭店取得第3098934号“RITZ”字母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带有烤肉房的饭店、快餐馆、茶室、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旅馆预订。
核准使用期限为200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
1998年11月9日,雷茨饭店与丽嘉酒店签订《商标许可协议》,雷茨饭店授权丽嘉酒店独家许可(但雷茨公司保留其自行使用的权利),授权丽嘉酒店在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区域内使用和转许可“RITZ”商标(作为“RITZ-CARLTON”标识的一部分),用于提供饭店服务、餐厅服务、公寓式住房服务、娱乐及住宿服务等,许可有效期至2040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5日,雷茨公司签署《声明》一份确认上述《商标许可协议》的内容,同时声明:上述协议签订后,雷茨饭店在中国注册了很多“RITZ”商标(包括第3098934号商标),在许可期限内,许可范围应自动延伸至上述商标。
丽嘉酒店有权(与雷茨饭店一起)就与Ritz标识在中国相关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2012年1月18日,丽嘉酒店的副总裁凯文?M?金博尔在《宣誓书》上签字并宣誓,宣誓书载有:在中国,丽嘉酒店获得雷茨饭店的排他使用许可,将“RITZ”作为“RITZ-CARLTON”的一部分,以名称和商标的形式在酒店、饭店和其他服务和商品上注册、使用和再许可。
在中国,丽嘉酒店授权其关联公司,即丽思卡尔顿国际管理公司(TheRitz-CarltonInternationalManagementCompany,BV)和丽思卡尔顿有限公司(TheRitz-CarltonLimited),依照丽嘉酒店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和其他准则来使用“RITZ-CARLTON”名称和商标。
从1998年开始,丽思卡尔顿酒店国际管理公司和/或丽思卡尔顿有限公司在中国经营和管理以“RITZ-CARLTON”冠名和商标的酒店,截止2011年12月23日,丽思卡尔顿酒店国际管理公司和/或丽思卡尔顿有限公司在中国经营和管理如下酒店: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ThePortmanRitz-Carlton,Shanghai)、上海浦东丽思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Shanghai,Pudong)、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Beijing,FinancialStreet)、北京丽思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Beijing)、广州丽思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Guangzhou)、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Sanya)、深圳丽思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Shenzhen)。
2015年12月25日,重庆市沙坪坝公证处出具(2015)渝沙证字第16923号公证书,公证书主要载明:2015年12月23日,公证人员与雷茨饭店的复代理人雷震东一同来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艺德路一外墙挂有“特丽斯酒店”字样的酒店,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并进入6901号房间。
公证员对该房间内陈列的标有RITZ的物品和电视开机后的图像广告进行了拍照。
再按照楼层指引相继对位于三楼餐厅和酒店大堂的标有RITZ的物品进行拍照。
随后雷震东办理退房事宜,并获得发票一张,走出酒店,公证员对酒店外观进行了拍照。
现场拍摄照片共计38张,公证员将上述照片刻录至空白光盘并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光盘中的照片显示,酒店房卡、定金收据、袋装绿茶、咖啡、黄砂糖、瓶装水、服务指南、宣传资料、香皂、洗漱用品、火柴、便签、提示卡、擦鞋布、吹风机袋、电话等物品上的外包装或封面以及电视开机页面、房间显示牌、电梯指示牌、酒店大门及外墙上印有含有“T/RITZ”字样的“图形+中文+英文”或“图形+英文”标识(标识图案详见附件图1和图2),在便签、筷子套上印有含有“T-RITZ”字样的“图形+中文+英文”标识(标识图案详见附件图3)。
2017年7月17日,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向重庆特丽斯酒店寄送了《关于RITZ商标警告函》,经查询显示该邮件于2017年7月18日签收。
重庆特丽斯酒店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注册“特丽斯”文字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6日。
重庆特丽斯酒店在第43类餐厅、饭店、备办宴席、寄宿处等服务上注册“特丽斯”文字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
重庆特丽斯酒店在第35类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注册“T-Ritz”字母组合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
2017年5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对重庆特丽斯酒店申请的“T-RITZ”商标在第35类中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开发票、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不予注册。
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491号公证书,公证书主要载明: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邓仕举操作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电脑,首先,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hotels.ctrip.com/hotel/2254498.html并浏览该网页,该网页显示“重庆大学城特丽斯酒店TRITZ”在携程网上的房间信息,2018年2月28日的房价为286元起。
在酒店介绍中显示:118间房,重庆大学城特丽斯酒店坐落在大学城最繁华的现代都市商业中心——细节,城市中央公园与酒店仅一步之遥。
……房内均采用高档品牌产品,有特制星级床垫、云感棉品、品牌洁具、十秒热水、一键式酒店专用话机等,让你充分体验无微不至服务享受。
酒店点评褒贬不一。
其次,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hotel.qunar.com/city/chongqing_city/dt-17485/并浏览该网页,该网页显示“重庆特丽斯酒店大学城店”在去哪儿网上的房间信息,2018年3月1日的房价为244元起。
该网页的酒店介绍及评论与携程网基本相同。
最后,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hotel.elong.com/90908148/#hotelContent,该网页显示“重庆大学城特丽斯酒店”在艺龙网上的房间信息,2018年3月1日的房价为274元起。
该网页的酒店介绍及评论与携程网基本相同。
2007年8月16日,国家旅游局的官网发布题为《邵琪伟等为首批三家“白金五星级饭店”授牌》的报道,载有:上海波特曼丽嘉酒店等成为“白金五星级饭店”。
2011年9月5日,丽嘉酒店的代理人登陆网址为××的网页,该网页显示:第八届“中国酒店金枕头奖”,广州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上海波特曼丽嘉酒店获2011年度中国十大最受欢迎商务酒店;
金茂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获2011年度中国十大最受欢迎度假酒店;
上海浦东丽思卡尔顿酒店获2011年度中国十大最受欢迎新开业酒店;
金茂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获2010年度中国十大最受欢迎度假酒店;
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获2010年度中国十大最受欢迎商务酒店。
中国饭店全球论坛官网显示:2014年3月20日,中国饭店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发布《第十四届中国饭店金马奖获奖名单》,广州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被评为中国最佳卓越服务酒店。
中国日报网财经频道显示:天津丽思卡尔顿酒店用卓越的品质和完美的服务得到《悦游》读者青睐,于开业半年之际荣膺2014年全球最佳酒店中国区黄金榜单。
中国网显示:2014年11月3日,“第十一届中国酒店‘金枕头’奖颁奖盛典”在杭州举行,上海浦东丽思卡尔顿酒店荣获2014年度中国十大最受欢迎商务酒店;
金茂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荣获2014年度中国十大最受欢迎度假酒店;
天津丽思卡尔顿酒店荣获2014年度中国十大最受欢迎新开业酒店。
2014年12月30日,网易网发布标题为《成都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再获业界五项殊荣》的报道。
2015年1月27日,人民网发布题为《三亚亚龙湾丽思卡尔顿酒店获履行口碑三项奖》的报道。
2015年3月18日,人民网发布题为《第四届京华旅游新榜样获奖榜单揭晓》的报道,载有: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四季汇餐厅获最佳酒店自助餐厅;
北京丽思卡尔顿酒店玉餐厅获最佳酒店中餐厅。
2015年3月30日,中国日报网发布题为《丽思卡尔顿酒店集团荣膺2015年中国最佳雇主》的报道。
2015年4月3日,新浪商业地产网发布题为《第十届中国酒店星光奖获奖榜单揭晓》的报道,载有:成都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获中国十大最具魅力酒店;
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获中国十佳城市商务酒店;
上海浦东丽思卡尔顿酒店获中国最佳顶级奢华酒店。
2016年11月25日,环球网发布题为《2016第八届中国最佳酒店大奖榜单隆重发布》的报道,载有:北京丽思卡尔顿酒店、上海浦东丽思卡尔顿酒店、成都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获最佳顶级奢华酒店;
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或最佳国际商务酒店。
2017年1月20日,搜狐网发布题为《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包揽2016全国优秀酒店三大奖项》,载有:金茂三亚亚龙湾丽思卡尔顿酒店荣获国家旅游局颁发的“2016中国旅游饭店业优秀企业”、“2015年度全国五星级饭店二十强”、“2015年度全国星级饭店利税贡献二十强”三大殊荣。
2017年12月20日,携程网显示当天入住上海浦东丽思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Shanghai,Pudong)的价格为2168元起;
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BeijingFinancialStreet)的价格为2154元起;
北京丽思卡尔顿酒店(华茂中心)(TheRitz-CarltonBeijing)的价格为1829元起;
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ThePortmanRitz-CarltonShanghai)的价格为1035元起;
广州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Guangzhou)的价格为1468元起;
深圳星河丽思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Shenzhen)的价格为2375元起;
金茂三亚亚龙湾丽思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SanyaYalongBay)的价格为1735元起;
成都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Chengdu)的价格为1279元起。
2012年3月8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检索报告》,载明:2012年3月7日-8日,以“RITZ”and“酒店”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检出报纸文献458篇,根据客户要求打印72篇全文;
在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全文字段检索检出报纸文献78篇,根据客户要求打印1篇全文;
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出期刊文献148篇,根据客户要求打印17篇。
其中,2007年1月11日,《北京晨报》第13版刊登题为《奢华游刚刚出现服务价值难以评估》的报道,载有“如何在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十大豪华蜜月度假胜地’的丽兹酒店(Ritz)标准大床房住4晚。
”2009年5月13日,《天天新报》D03版刊登有题为《和平饭店首发‘换妆照’》的报道,载有“巴黎丽兹饭店:海明威的天堂丽兹的传奇是由名流书写的。
大名鼎鼎的夏奈尔夫人在此一住就是30年,还留下‘丽兹是我家’的名言,大文豪海明威喜欢在丽兹优雅的房间里写作交稿,留下一句‘我所爱的天堂如同在丽兹’……这串名单里还有爱德华七世、波斯国王、俄国大公爵等西方近代史上的人物,而里我们生活最近的则是平民王妃戴安娜。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令这些贵族所痴迷的丽兹,却只拥有一张毫不起眼的门面。
若不是眼尖看到了遮阳棚上印的‘Ritz’,没人会相信自己正站在20世纪最有名的旅馆前。
或许,正是这种外观的内敛与内部的精致,才令丽兹赢得了更多尊重。
”2010年6月30日,《春城晚报(数字报)》C02版刊登有题为《在巴黎当“购物狂”》的报道,载有“说起旺多姆广场,也许很多人都不知道,但要说法国最昂贵的丽兹饭店所在地,您就一定听说过。
想当年,戴安娜王妃就是在离开丽兹酒店赶往巴黎郊区别墅的路上,车行至阿尔玛桥下的公路隧道时遭遇车祸、香消玉殒的。
……走了一圈,终于在旺多姆广场的和平咖啡店旁,发现了毫不起眼的法国最昂贵酒店——丽兹饭店!
说是法国最昂贵的酒店,但从八角形的18世纪奥斯曼式建筑的外观来看,酒店的‘门脸’似乎寒碜了些。
要不是窗户这样碰上的‘Ritz’字样,我一定会把这个法国最昂贵的酒店给遗漏掉。
”2010年9月9日,《国际金融报(数字报)》特稿第6版刊登有题为《欧洲和中国旅游合作:带来旅游业无限的遐想空间》的报道,载有“不久前,巴黎丽兹酒店(RitzHotelParis)总经理奥默阿卡尔飞跃半个地球到中国进行了一番实地考察,他早放了北京、上海和香港,以期更好地了解中国消费者的需求。
”2011年1月18日,《钱江晚报》第H10版刊登题为《将世纪童话婚礼进行到底》的报道,载有“伦敦的Ritz酒店是世界上最豪华漂亮的酒店之一,是英国皇室成员和明星们经常光顾的地方。
其英国下午茶是世界上最好的下午茶地点之一,要提前12周预订才能保证有位置,而且要求必须穿正装。
”2011年2月11日,《经理日报》第1版刊登题为《捍卫品牌,从信任做起》的报道,载有“丽兹酒店(RitzHotel)给接触客户的一线员工作决定的权利和义务,让他们有很大的自主空间来满足和预测客户需求。
”2005年7月出版的《饭店现代化》第21页载有标题为“最奢华酒店巴黎丽思酒店欲在中国开专卖店”的报道,载有“全球最奢华的酒店之一巴黎丽思酒店证瞄准中国市场,它计划中上海开设出售瓷器、香槟、浴衣、蜡烛等礼品的专卖店……这些礼品上都印有“RITZ”的独特标志,并以其高品质而在欧洲大受欢迎。
”第70页载有标题为“揭开丽思饭店的面纱”的报道,载有“丽思(THERITZ)饭店可谓大名鼎鼎,它被誉为是世界上流社会的客厅,从大文豪海明威到不爱江山爱美人的温莎公爵,都曾是这里的常客,英国已故王妃戴安娜也曾把丽思饭店当作在巴黎的‘行宫’……那是在1896年,丽思饭店的创办者凯撒丽思,集资在巴黎最热闹的中心地带旺多姆广场买下一栋18实际的巨宅,随后花了整整两年时间进行了内部装修,把它打造成了丽思先生心目中的‘理想旅馆’。
事随其愿,丽思饭店开业之初就宾客盈门,迅即成了当时欧洲贵族和富商名流的聚会和夜宿场所。
维多利亚女王的儿子,也就是后来的英王爱德华七世是当时这座豪华酒店的常客之一,他来巴黎必在这里下榻,后来他干脆邀请凯撒丽思先生也照这般规模在伦敦开一家同名的高档酒店,这就是于1906年在伦敦开张的丽思饭店的来历。
当然,处理英王爱德华七世以外,还有数不清的尊贵客人在伦敦和巴黎的丽思饭店的签名簿上留有大名:波斯国王、好莱坞的电影明星、俄罗斯大公、阿拉伯的皇亲,以及亚洲的暴发户门。
他们一来伦敦或巴黎,丽思饭店通常都是首选。
……简而言之,在高级酒店遍布于世界每个角落的今天,丽思饭店的名声仍足以令那些周游世界的阔佬们在心理上获得极大满足。
”域名为www.ritzparis.com/zh-CN的网站载明的版权所有人是“TheRitzHotelLimited”,该网站有多种语言版本,“zh-CN”版本系简体中文版。
雷茨饭店和/或丽嘉酒店通过如下方式维护包含第3098934号注册商标在内的商标专用权:一、民事诉讼或向行政机关投诉;
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三、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申请仲裁等。
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费用,举示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3000元;
重庆特丽斯酒店出具的住宿费发票两张,金额共计为206元;
机票行程单、火车票、携程网订单详情打印页若干张。
庭审中,重庆特丽斯酒店提供照片19张,拟证明其在收到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决定时,已经陆续进行整改,修改为“TELIS”,已全面停止使用“T-RITZ”标识。
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经质证,认可上述照片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完整证明重庆特丽斯饭店已在所有物品上停止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注册地分别位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故本案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且经管辖权异议程序,一审法院院有管辖权,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中,雷茨饭店系第3098934号“RITZ”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丽嘉酒店经雷茨饭店许可,获得上述商标在中国排他许可使用权,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有权就在中国侵害上述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诉讼主体适格。
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主张重庆特丽斯酒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名称、酒店内各种场所和物品、在第三方酒店预订平台上大量使用与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商标混淆近似的“T-RITZ”、“T/RITZ”和“TRITZ”标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重庆特丽斯酒店使用“TRITZHOTEL”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重庆特丽斯酒店在酒店经营场所、物品及在酒店预订平台上使用包含“T-RITZ”、“T/RITZ”和“TRITZ”的标识是否侵害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重庆特丽斯酒店使用“TRITZHOTEL”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起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三、重庆特丽斯酒店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重庆特丽斯酒店在酒店经营场所、物品及在酒店预订平台上使用包含“T-RITZ”、“T/RITZ”和“TRITZ”的标识是否侵害雷茨饭店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重庆特丽斯酒店使用“TRITZHOTEL”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重庆特丽斯酒店在酒店房卡、定金收据、袋装绿茶、咖啡、黄砂糖、瓶装水、服务指南、宣传资料、香皂、洗漱用品、火柴、提示卡、擦鞋布、吹风机袋、电话等物品上的外包装或封面以及电视开机页面、房间显示牌、电梯指示牌、酒店大门及外墙上使用含有“T/RITZ”字样的“图形+中文+英文”或“图形+英文”标识,在便签、筷子套上印有含有“T-RITZ”字样的“图形+中文+英文”标识,在携程网使用含有“TRITZ”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含有“T-RITZ”、“T/RITZ”和“TRITZ”的标识均指向酒店服务的提供者,均起到识别服务来源作用,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雷茨饭店等主张的第3098934号“RITZ”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饭店、餐馆、带有烤肉房的饭店、旅馆预订等服务,重庆特丽斯酒店提供的服务为酒店住宿服务,与雷茨饭店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故重庆特丽斯酒店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重庆特丽斯酒店使用的标识是否与雷茨饭店等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公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第3098934号“RITZ”商标为字母组合商标,“RITZ”亦为雷茨饭店的英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该字母组合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雷茨饭店将涉案商标许可丽嘉酒店作为“RITZ-CARLTON”的一部分在中国使用。
丽嘉酒店自1998年开始,在中国先后成立了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上海浦东丽思卡尔顿酒店、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等。
且上述酒店先后获得“最受欢迎商务酒店”、“最受欢迎度假酒店”、“最受欢迎新开业酒店”等荣誉。
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以“RITZ”和“酒店”为检索词检索到大量的期刊、报纸文献。
原告还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商标维权。
综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第3098934号“RITZ”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重庆特丽斯酒店在携程网上使用“TRITZ”标识情形为:在其中文酒店名称后,单独使用“TRITZ”英文大写字母。
重庆特丽斯酒店在酒店设施及商品包装上使用“TRITZ”标识的情形为:“”、“”图形及字母组合或“”图形、文字及字母组合。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特丽斯酒店在携程网上使用“TRITZ”标识情形与雷茨饭店的注册商标相比,均为英文大写字母组合,两者读音和整体结构近似,其区别仅在于重庆特丽斯酒店在雷茨饭店注册商标前多一个字母“T”,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隔离比对,上述使用情形与雷茨饭店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重庆特丽斯酒店在酒店设施及商品包装上使用“TRITZ”标识与雷茨饭店的注册商标相比,重庆特丽斯酒店使用的组合标识中的“T/RITZ”或“T-RITZ”作为该组合标识的主要呼叫部分,系该组合标识中起较强识别作用的要素。
由于“T/RITZ”或“T-RITZ”标识与雷茨饭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重庆特丽斯酒店使用以上述标识为主要识别作用的组合标识,相关公众会对重庆特丽斯酒店使用组合标识所指示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综上,重庆特丽斯酒店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雷茨饭店主张重庆特丽斯酒店使用“TRITZHOTEL”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重庆特丽斯酒店使用上述英文组合是作为“”、“”图形及字母组合或“”图形、文字及字母组合中的要素在使用,并未单独使用,其目的在于表明酒店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商标使用,并非企业名称使用,一审法院对雷茨饭店等关于重庆特丽斯酒店使用“TRITZHOTEL”行为属于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起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雷茨饭店和丽嘉酒店于2015年12月23日对重庆特丽斯酒店进行相关证据保全,重庆特丽斯酒店于2017年7月18日收到雷茨饭店等发送的律师函。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已在2017年7月18日发生中断。
故雷茨饭店等起诉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重庆特丽斯酒店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重庆特丽斯酒店侵害了雷茨饭店等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方案、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重庆特丽斯酒店依法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方式,因重庆特丽斯酒店在酒店设施及商品及携程网使用含有“T-RITZ”、“T/RITZ”和“TRITZ”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故重庆特丽斯酒店应当停止上述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雷茨饭店等未就其损失及重庆特丽斯酒店获利进行举证,一审法院结合雷茨饭店等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重庆特丽斯酒店的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判定重庆特丽斯酒店赔偿雷茨饭店等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00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重庆特丽斯酒店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酒店设施及商品包装、携程网使用含有“T-RITZ”、“T/RITZ”和“TRITZ”的标识;
二、重庆特丽斯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雷茨饭店、丽嘉酒店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00000元;
三、驳回雷茨饭店、丽嘉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雷茨饭店及丽嘉酒店为证明上诉人仍在使用侵权商标的事实,向本院举示了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在携程网、去哪儿网、艺龙旅行网的预订网页打印件及被上诉人于2019年2月27日拍摄的上诉人酒店内仍在使用侵权商标的照片。
经质证,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表示,对预订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核实酒店照片的真实性。
二审中,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对被上诉人举示的预订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被上诉人举示的照片,虽然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声称其无法核实,但鉴于该组照片中有关房间设施、电视开机页面、房卡押金收据均显示有“特丽斯酒店”字样且前述收据加盖有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发票专用章,故,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组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至于前述证据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能否达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的认证意见以及双方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2月27日,被上诉人相关人员入住重庆特丽斯酒店6801号房间,并缴纳了房卡押金200元,取得收据一张,该收据加盖有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发票专用章。
当日,被上诉人相关人员对酒店大堂、消防通道指示牌、房间显示牌及前述房间内的防打扰显示牌、电视开机页面、便笺、电话、水壶、洗漱用具、服务指南、袋装绿茶、咖啡等物品进行了拍照。
前述照片显示,该酒店大堂内摆放有“TRITZ”字样的装饰物,消防通道指示牌、房间显示牌、电话、洗漱用具上印有“T/RITZ”字样的“图形+HOTEL”标识,房间内的防打扰显示牌、便笺、袋装绿茶、咖啡、服务指南上印有“T/RITZ”字样的“图形+特丽斯酒店+HOTEL”标识,电视开机页面显示有“T/RITZ”字样的“图形+HOTEL”标识并显示有“欢迎下榻特丽斯酒店”。
另,登录携程网,查询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的房间预订信息时,页面显示搜索主体信息为“重庆大学城特丽斯酒店TritzHotel”;
登录去哪儿网,查询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的房间预订信息时,页面显示搜索主体信息为“重庆大学城特丽斯酒店舒适型”,其下宣传图片显示该酒店大堂内摆放有“TRITZ”字样的装饰物;
登录艺龙旅行网,查询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的房间预订信息时,页面显示搜索主体信息为“重庆大学城特丽斯酒店”,其下宣传图片显示该酒店大堂内摆放有“TRITZ”字样的装饰物。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1.上诉人使用含有“T-RITZ”、“T/RITZ”、“TRITZ”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如果构成侵权,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关于上诉人使用含有“T-RITZ”、“T/RITZ”、“TRITZ”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
对此,一审法院已经作了详细论述,认为上诉人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的“TRITZ”标识以及使用含有“T-RITZ”、“T/RITZ”标识为主要识别作用的组合标识,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相关公众会对上诉人使用的前述标识所指示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上诉人使用“TRITZHOTEL”组合是作为“”、“”图形及字母组合或“”图形、文字及字母组合中的要素在使用,并未单独使用,其目的在于表明酒店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商标使用,并非企业名称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赞同一审法院的认定及论述,不再赘述。
此外,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由此可见,上诉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仅是评判侵权行为情节和计算赔偿金的一个考量因素,而非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的要件。
故,上诉人仅以其不具有主观恶意为由抗辩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上诉人虽然经注册取得了“T-Ritz”商标,但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系第35类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并不包括酒店服务,现上诉人将含有“T-RITZ”、“T/RITZ”、“TRITZ”的标识用于酒店服务,其却以该“T-RITZ”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与其营业范围一致为由抗辩其不构成侵权明显属于混淆概念,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均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上诉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也无相关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上诉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上诉人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00000元并无不妥。
至于被上诉人举证证明上诉人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问题。
鉴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责任承担问题已做了详尽阐述并判令上诉人停止侵权,本院赞同一审法院的认定及论述,不再赘述。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重庆特丽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