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50号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大街**银河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颜通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