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南、杨旭,均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港区天天旺便利店,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路140号。
经营者:张素连。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港区天天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