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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开化芹南商行、文昌市椰岛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8民初345号
案件名称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开化芹南商行、文昌市椰岛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开化芹南商行;文昌市椰岛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天缘饮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民初345号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芹南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

经营者:姚艳玫,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佑民,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系姚艳玫之夫。

被告:文昌市椰岛实业有限公司。

。

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东郊镇 法定代表人:朱兴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宝,该公司经理。

被告:扬州市天缘饮品厂。

。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临西路** 法定代表人:袁金海,该厂厂长。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芹南商行、文昌市椰岛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天缘饮品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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