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执4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晓博,男,汉族,山西省太原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高晓博侵犯商标权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晓博送达(2019)晋03执4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高晓博所有的雅阁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被执行人在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出售、转让、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
需要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之内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